
| 中国刑法学理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研究范式渐入瓶颈。知识体系日趋阵旧僵化,开始面临整体性的学术危机。此危机之克服,端赖于我们这一代中青年刑法学者的觉悟与作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一脉上承民国诸贤之泽,向以革故鼎新为已任,在学术研究上有着沟通中西、勇于争鸣的悠久传统。近年来,对博士生进行精英化教育的改革,更是造就了一批颇具学术潜质的青年人才,值此范式转换的关键时期,我们在反思现有理论与比较各国学说的基础上,将陆续对犯罪论体系、刑法方法论及刑法知识形态等刑法学中的前沿问题进行全面考察,旨在提供一系列克服学术危机的解决方案,进而促成中国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创造性转换。 ——陈兴良 |
| 陈兴良,1957年生于浙江义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2004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为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著作有被称为刑法哲学三部曲的《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等。
1977年12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学研究会干事,1998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其主要著作和论文有《正当防卫论》、《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等150多部(篇)。 |
| 目录 前言 犯罪构成:法与理之间的对应与紧张关系代序陈兴良 第一章犯罪论体系:比较、阐述与讨论 一、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二、 犯罪论体系的阐述 三、 犯罪论体系的讨论 第二章犯罪构成理论: 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 一、 写作目标、方法与思路 二、 要素集合与位阶体系:两种理论类型的归类 三、 从要素集合到位阶体系:理论体系建构的两个阶段 第三章犯罪构成:实体性和程序性 ——走近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一、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 二、 诉讼因素对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的渗透 三、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简析 四、 实体性和程序性:犯罪构成的双重因素 五、 逻辑性和实用性:犯罪构成的另一对命题 第四章犯罪论体系研究第四章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考察 一、 逻辑性思维及犯罪认定的逻辑 二、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逻辑缺陷 三、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评介 四、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 第五章犯罪构成体系的中国之道 ——以思维方式为原点 一、 引言 二、 传统思维方式与犯罪理论体系的形成 三、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中国道路 第六章犯罪概念与刑罚目的: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两个切入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域的划定:人格刑法的启示 二、 作为研究起点的犯罪概念 三、 犯罪概念的分析框架:行为与行为人 四、 行为立论与被驱逐的行为人:国外犯罪构成理论的考察 五、 行为立论与被驱逐的行为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考察 六、 困惑:对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现状的解读与反思 七、 超越:关注于行为、行为人与特殊预防的犯罪构成新体系 第七章从犯罪成立消极因素透视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基本构造 一、 犯罪成立消极因素的理论绵亘与刑法现实 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犯罪成立消极因素的内容及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考察 三、 由犯罪成立消极因素引发的犯罪论体系的价值与功能思考 四、 犯罪成立消极因素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冲击 五、 我国犯罪论体系的逻辑层次断想 第八章利益伦理违反说论纲:实质违法性理论的破与立 一、 引进之后的创新:立场、语境及结构 二、 实质违法性概论 三、 实质违法性破论 四、 实质违法性立论 第九章罪责与开放性的犯罪构成 一、 罪责观念的发展与式微 二、 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适用批判 三、 解决期待可能性问题:开放性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建立 第十章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入责任要素的制度障碍 一、 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二、 引入责任要素的制度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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