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书基于区际冲突法的基本理论,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和比较分析的方法,从剖析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特点入手,以回顾和总结海峡两岸冲突法的历史发展为铺垫,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海峡两岸冲突法的制度、原则和规则以及它们在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方面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并对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思路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若干原则、模式和途径,讨论了海峡两岸相互承认与适用对方法律的法理基础以及建立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宪法性机制的可行性。 |
| 于飞:女,出生于陕西佳县。本科学业完成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研究生学业完成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就职于新疆大学法律系,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区际冲突法、香港法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在《法律科学》、《政法论坛》、《现代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独著《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一书,编写或参编多部各类教辅用书。主持或作为主要合作者参加多项省部级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研究。 |
| 导言 第一章 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第一节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一、历史原因:两岸的对峙 二、政治原因:一个中国 三、法律原因:既存的法制 四、现实原因:两岸的交往 第二节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性质 一、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不是国际法律冲突 二、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区际法律冲突 三、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是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 四、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是“私法”性质的冲突 第三节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一、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阶段性与渐进性并存 二、国家统一前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三、国家统一后海峡两岸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第四节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复合法域国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 二、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模式分析 三、现阶段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模式 第二章 海峡两岸冲突法立法的演进 第一节 1949年以前的冲突法立法 一、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7年)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年-1949年) 第二节 1949年以后的冲突法立法 一、中国大陆的冲突法立法 二、台湾地区的冲突法立法 第三章 海峡两岸冲突法制度论 第一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识别 一、海峡两岸学者关于识别的主张 二、海峡两岸冲突法识别的立法探微 三、海峡两岸有关识别问题的个案 四、识别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法律规避 一、海峡两岸关于法律规避的理论 二、海峡两岸有关法律规避的立法 三、禁止法律规避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三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一、海峡两岸关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理论 二、海峡两岸有关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 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及海峡两岸立法的完善 四、公共秩序保留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反致制度 一、海峡两岸有关反致制度的立法 二、海峡两岸反致立法的特点 三、中国大陆反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四、反致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 海峡两岸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外国(法域)法的适用与查明 一、海峡两岸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外国法的适用与查明 二、海峡两岸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外法域法的适用与查明 第四章 海峡两岸冲突法适用论 第一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属人法原则的适用 一、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国籍国法原则 二、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住所地法原则 三、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惯常居所地法原则 四、属人法原则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二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行为地法原则的适用 一、行为地法原则在海峡两岸冲突法中的一般适用 二、行为地法原则在海峡两岸冲突法不同领域的适用 三、行为地法原则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三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一、海峡两岸关于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理论根据 二、海峡两岸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 三、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四节 海峡两岸,中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一、海峡两岸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适用 二、海峡两岸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三、海峡两岸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适用 四、意思自治原则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 海峡两岸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一、海峡两岸有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 二、海峡两岸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分析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五章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协调与解决思路的再梳理 第一节 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协调与解决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二、两岸法域民商事法律的地位平等 三、两岸当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平等 四、国际惯例补缺 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六、强调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 第二节 海峡两岸相互承认对方法律的理论基础 一、以保护“既得权”为基础承认对方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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