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托马斯·霍布斯(Hobbes,Thomas),英国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省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继承了F.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的观点,但把逻辑的思维看作是观念的加或减的机械运算,认为几何学和力学是科学思维的理想楷模。他力图以机械运动原理解释人的情感、欲望,从中寻求社会动乱和安宁的根源。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著有《论物体》、《利维坦》、《论人》、《论社会》、《对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的第三组诘难》等。 |
| 引言 第一部分 论人类 第一章 论感觉 第二章 论想象 第三章 论想象的序列或系列 第四章 论语言 第五章 论推理与学术 第六章 论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通称激情);以及表示这些开端的术语 第七章 率讨论的终结或决断 第八章 论一般所谓的智慧之德以及其反面的缺陷 第九章 论各种知识的主题 第十章 论权势、身价、地位、尊重及资格 第十一章 论品行的差异 第十二章 论宗教 第十三章 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第十四章 论第一与第二自然律以及契约法 第十五章 论其他自然法 第十六章 论人、授权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 第二部分 论国家 第十七章 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 第十八章 论按约建立的主权者的权利 第十九章 论几种不同的按约建立和国家和主权的继承问题 第二十章 论宗法的管辖权与专制的管辖权 第二十一章 论臣民的自由 第二十二章 论臣民的政治团体和私力团体 第二十三章 论主权者的政务大臣 第二十四章 论国家的营养与生殖 第二十五章 论建议 第二十六章 论民约法(市民法) 第二十七章 论罪行、宥怒与减罪 第二十八章 论赏罚 第二十九章 论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 第三十章 论主权代表者的职责 第三十一章 论自然的上帝国(天国) 第三部分 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 第三十二章 论基督教体系的政治原理 第三十三章 论《圣经》篇章的数目、年代、范围、根据和注疏家 第三十四章 论《圣经》各章中圣灵、使者和神感的意义 第三十五章 天国、圣、圣洁和圣餐在《圣经》中的意义 第三十六章 上帝的道和先知的言词 第三十七章 论奇迹和它的用处 第三十八章 论永生、地狱、得救、来世和赎罪在《圣经》中的意义 第三十九章 教会一词在《圣经》中的意义 第四十章 亚伯拉罕、摩西、大祭司和犹太诸王的上帝国的权利 第四十一章 论我们神圣救主的职分 第四十二章 论教权 第四十三章 论被接受进入天国的必要条件 第四部分 论黑暗的王国 第四十四章 论误解《圣经》所产生的灵的黑暗 第四十五章 论外邦人的魔鬼学及其他宗教残余 第四十六章 空虚的哲学和神怪的传说所造成的黑暗 第四十七章 论这种黑暗所产生的利益以及其归属于谁的问题 综述与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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