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 阿拉伯语》内容简介:gb/t 17693《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分为以下几部分:——第1部分:英语——第2部分:法语——第3部分:德语——第4部分:俄语——第5部分:西班牙语——第6部分:阿拉伯语——第7部分:葡萄牙语——第8部分:蒙古语…… 本部分是gb/t 17693的第6部分。 gb/t 17693的本部分代替原gb/t 17693.6—1999《外语地名汉字译写导则 阿拉伯语》。 本部分与原gb/t 17693.6—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原第2章及以下章节序号顺延; ——原第3章总则“3.1地名专名一般音译;地名通名一般意译”更改为“4.1 地名专名音译”和“4.2地名通名意译”; ——原第3章总则“地名译写使用的汉字以表1阿(拉伯)汉音译表选用的汉字为准”更改为“译写阿拉伯语地名使用的汉字,见表1《阿拉伯语汉语音译表》”; ——原第4章细则部分所有示例以表格形式出现; ——取消原第5章,将其内容并入表1中; ——附录a、附录b在原以罗马字母排序的基础分别增加以阿拉伯语排序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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