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王志刚:男:1973年5月生,河南洛阳人。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7月进入中国政法大学,讲师;2002年7月破格晋升副教授;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002年至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研究;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从事刑法学研究。 迄今共出版《刑罚消灭制度研究》等个人专著10部,合著多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参与或者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多次省部级奖励。 |
| 第一章 为几度蒙冤的马克思辩护 一、引发马克思蒙冤的原始文字之摘录 二、马克思的第一轮蒙冤:20世纪80年代的论争 三、马克思的第二轮蒙冤:20世纪90年代的论争 四、马克思的第三轮蒙冤:泛化于新世纪的论争 五、令人遗憾的理论现状:对马克思的误读仍在继续和蔓延 六、导致马克思屡次蒙冤之文章的背景及其全面解读 七、关于马克思犯罪观的真实描述 第二章 “犯罪促进生产力”论的批判 一、从“夜不闭户”的理想社会和“无门国”的差异说起 二、关于犯罪能否促进生产力的理论争议 三、犯罪不会促进生产力:社会进步和其代价之间关系的思索 四、犯罪不能促进生产力:以黑客犯罪为例进行的分析 五、关于现实犯罪是否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思索 第三章 “犯罪助动社会变革”论的批判 一、关于犯罪层次观和方法论问题的提出 二、刑法学中“犯罪助动社会变革”的学说 三、关于“犯罪助动社会变革”学说的批判 四、历史大视野与现实评价的本质差异 五、余论:以民营企业“原罪”问题为例的分析 第四章 经济学中“腐败有益论”的批判 一、国外经济学界的“腐败有益论”学说 二、中国经济学界的“腐败有益论”学说 三、“腐败有益论”学说对刑法学理论的负面影响 四、关于“腐败有益论”的经济学批判 五、关于“腐败有益论”的一般批判 第五章 社会学中“犯罪有益论”的批判 一、从E.迪尔凯姆的观点被曲解和挪用说起 二、关于E.迪尔凯姆“犯罪功能”学说的系统梳理和反思 三、“犯罪有益论”之“功能观”批判 四、犯罪“促进法制产生和制度完善”论的批判 五、对犯罪唤起审美感的批判:以现代电影中的暴力美学为例 六、关于“排气孔”和“安全阀”学说的批判 七、关于“犯罪促进社会团结”功能的批判 八、关于犯罪率高低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关系的反思 第六章 善与恶斗争的本质思索 一、“张力”的物理学原义考察及其刑法学误用 二、从被误解的恩格斯开始说起 三、“善与恶的斗争”不属于犯罪的价值 四、“善与恶的斗争”不具有社会促进作用 第七章 犯罪本质是恶的基本判断 一、犯罪本质是恶的基本判断 二、犯罪之“恶”是否为必要的恶 三、“恶”判断的个体同一性和社会相似性 四、犯罪作为“恶”的判断标准 五、善恶错位:以受贿款用于“公益”案件为例的分析 第八章 犯罪的唯一价值 一、从老子《道德经》开始说起 二、犯罪的唯一价值 三、善恶关系的本质思索 四、犯罪之“恶”对于“善”的促进 五、善恶荣辱观念的异化及其潜在影响 第九章 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一、“犯罪有益论”本质上是一种“理论招安” 二、犯罪是客观存在之社会必然现象 三、犯罪是否存在于一切社会的理论争议 四、犯罪能否消灭的传统认识及其反思 五、犯罪是不可消灭也不会消亡的 第十章 社会对于犯罪的自我净化 一、关于社会自我;争化能力的思索 二、社会自我净化能力及其制度表现 三、关于“新陈代谢理论”的重新定位 四、重视社会自我;争化能力:从中西医差异角度进行的反思 五、关于缩减刑法干预度的思索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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