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配套规定(第4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 [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第四十一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 …… 配套法规 请示答复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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