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丛书直接指向以下三类读者: ·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海关事务的增内外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 ·试图了解中国海关的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希望加入海关公务员队伍的有志青年; ·海关系统内部的广大新老关员。 |
| 付嘉骏,198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系商品学专业,毕业后一直在海关部署工作,现任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商品归类处处长,长期从事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实务、研究和管理工作。曾多次代表中国海关参加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会议,参加1992、1996和2002年版协调制度目录及有关资料的翻译工作,参与“中国海关税则/统计商品目录”的制定工作以及编制关于协调制度及“本国税则/统计商品目录”的培训资料,参加撰写《本国子目注释》等商品归类资料。 |
| “中国海关事务通丛书”总序 上篇 《协调制度》与商品归类 第1章 商品归类与《协调制度》是什么关系 第2章 海关如何对实际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 下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解读 第3章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4章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5章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指;动、植物蜡 第6章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7章 第五类:矿产品 第8章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9章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10章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11章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监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12章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13章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制品 第14章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15章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16章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遗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17章 第十五类: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18章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19章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20章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21章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配件 第22章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23章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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