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符启林,海南省临高县人,1954年7月出生,先后就读于华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获学士、硕士、博士等学位,为我国经济法学专业第一届博士研究生。现任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1997年在香港李宇祥律师事务所工作,1998—1999年度在加拿大约克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01—2003年度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纽约城市大学做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房地产法、证券法。主要学术著作:《房地产法》、《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证券法学》、《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研勋、《房地产法教程》、《涉外经济法》、《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房地产合同实务》、《房地产法实务》、《房地产法案例评析》、《中国证券市场十年经典案例析评》、《简明经济法教程》、《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等。 |
| 第一章 房地产工程建筑主体制度 基本原理 一、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制度借鉴 一、英国对建筑承包商资质的管理及对建筑企业执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二、美国对建筑公司资质管理的要求 三、日本建筑市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四、境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操作流程 一、内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实务操作规程 二、外商投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实务操作规程 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实务操作规程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实务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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