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志新,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赔偿办公室主任.一级高级法官。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等职。
出版《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评析》、《人身保险伤残鉴定与国家赔偿》、《劳动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未成年人伤残鉴定与赔偿》等审判实务类著作20余种。发表法学文章20余篇。 |
| 第一章 人身伤残鉴定赔偿的一般规定 一、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二、运动创伤与运动致病事故程度鉴定标准 三、人身伤残的赔偿 第二章 人身伤残司法鉴定的法律适用 一、司法鉴定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二、司法鉴定人 三、司法鉴定程序 四、司法鉴定收费 五、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二、铁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三、水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四、航空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第四章 劳动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工伤、职业病与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工伤的认定与处理 三、职业病的认定与处理 四、伤残与抚恤 五、劳动事故处理 第五章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的法律适用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与受理 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和专家组成员的回避 七、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工作制度和鉴定依据 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九、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 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及其负担 十一、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人身伤残鉴定与国家赔偿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与赔偿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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