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册)新民主义义革命时期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4—1927年) 中国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之农民政纲(1926) 湖北“惩治土劣暂行条例”介绍(1927)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年) 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废止肉刑问题(1929)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193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19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第三号)(19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19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节录)(193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执字第四号)(19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二号)——为更改执字第六号训令第二项之规定(19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第九号)——为组织劳动法庭的问题(193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第十号)——关于没收犯人的财产和物件的手续(193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五号)(193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肃反委员会决议(1933) 国家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工作条例(1934) 肃反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36) 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红军总政治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训令(会字第一号)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二十六号)——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训令(中字第三号)——关于地主富农编制劳役队与没收征发问题(1934)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三号)——惩办反革命条例(1930)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三号)——禁止私人收买金银首饰(1930)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九号)——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193) 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1932) 湘赣省苏政府自首自新条例(1932) 鄂豫皖区六安县第六区肃反条例(1930) 川陕省没收条例(1934) 川陕省没收条例说明书(1934)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 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关于反革命自首的条例 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193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1934) 革命法庭条例(草案) 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1934)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裁判条例(1930)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1) 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1931)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裁字第二号)——关于处理犯人的问题(节录)(1932)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命令(裁字第三号)(1932)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关于犯人的材料及坚决废止肉刑的问题(节录)(1932) 西北政治保卫局暂行组织纲要(1936) 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 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 1.陕甘宁边区 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节录)(1939) …… (中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1949-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公布) 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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