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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瑶,法学学士(1987年,中山大学),法学硕士(1991年,中山大学),法学博士(2002年,北京大学)。1997-1998年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年海牙国际法研究院第29届海外讲习班学员(马尼拉)。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在《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外法学》、《外国法译评》、《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国际关系》、《台湾研究》、《武汉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学术研究》等全国核心期刊和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 《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法理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现代法律英语》(合编著,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国际法专论》(参著,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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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论 一、论题的重要性 二、论题的复杂性 三、研究的缘起及设想 第一章 国际法上使用武力:从合法到非法的历史 一、20世纪之前:自由从事战争 二、海牙公约:对战争权的某些限制 三、(国际联盟盟约):部分禁止战争 四、<凯陷格一白里安公约):普遍禁止战争 五、联合国宪章)第2(4)条:全面禁止使用武力 六、小结 第二章 宪章第2(4)条的法理透视 一、第2(4)条与(宪章)第2条其他款项的关系 二、第2(4)条的国际习惯法地位与强行法性质 三、第2(4)的解释方法问题 四、小结 第三章 宪章第2(4)条保护的对象 一、领土完整 二、政治独立 三、关于“领土完整或政冶独立 四、涉及”领土完整或政冶独立 五、联合国的丰旨 六、小结 第四章 宪章第2(4)条禁止的对象 一、侵略 二、其他形式的武力问题 三、武力威胁 四、小结 第五章 宪章第2(4)条适用的范围 一、“国际关系”的限定范围 二、“任何国家”的普遍适用 三、小结 第六章 宪章第2(4)条的例外 一、概述 二、联合国所采取的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 三、自卫权的行使 四、反对国际恐怖主义与合法使用武力问题 五、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判例表 附录二 条约表 附录三 联合国决议一览表 附录四 国际军事行动索引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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