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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言 司法解释宗旨和根据 第一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涵义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 第四条 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中定金的处理 第五条 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效力认定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优先权 第八条 出卖人恶意违约承担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实施欺诈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 房屋的交付使用及其风险承担 第十二条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 房屋质量瑕疵与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面积误差处理 第十五条 迟延交付房屋或者迟延支付购房款的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金数额调整 第十七条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确定 第十八条 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取得权属证书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出卖人原因超一年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处理 第二十条 商品房包销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违约销售包销房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包销人在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担保贷款不成功对合同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贷款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卖人作为诉讼参与人或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出卖人不作为贷款合同纠纷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司法解释施行规定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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