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4章、第7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与美国食品化学品法典[FCC(V):2004]《氢氧化钠》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 5175--2000《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 本标准与GB 5175--2000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要求”中增加了“外观”内容(本版4.1); ——食品添加剂固体氢氧化钠的总碱量由“95.o%~l00.5%”改为“98.o%~l00.5%”(2000年版第3章;本版4.2); ——食品添加剂液体氢氧化钠的总碱量由“97.0%~l03.0%”改为“98.o%~l03.0%”(2000年版第3章;本版4.3); ——食品添加剂固体氢氧化钠和液体氢氧化钠中碳酸钠含量由“不大于3.0%”改为“2.0%”(2000年版第3章;本版4.2、4.3); ——食品添加剂固体氢氧化钠和液体氢氧化钠中重金属含量由“0.002%”改为“0.000 5%”(2000年版第3章;本版4.2); ——删减了食品添加剂固体氢氧化钠和食品添加剂液体氢氧化钠的铅含量的要求(2000年版第3章;本版4.2、4.3); ——食品添加剂液体氢氧化钠的汞的含量由“0.000 1%”改为“0.000 01%”(2000年版第3章;本版4.3); ——总碱量测定中将“甲基橙指示液”改用“溴甲酚绿一甲基红指示液”(2000年版4.2;本版5.5)。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SAC/TC 63/SC,1)和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ll)共同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青岛海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自贡鸿鹤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民、曹勇、王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5175—1985、GB 5175—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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