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邱本,1966年生,江西宁都人。1989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瑞士联邦研究所做访问学者。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原论》、《市场法治论》、《宏观调控法论》、《市场竞争法论》、《经济法通论》、《经济法部论》、《人权原论》、《法律内外》等著作;在《哲学研究》、《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和《法理学论丛》、《商事法论集》、《经济法论丛》等书刊上,发表《无偿人权和凡人主义》、《从契约到人权》、《形书法学论纲》、《商土中国及其法治建设》、《经济的法律分析》等学术论文百余篇。 |
| 导论 法学即讲理 第一章 经济法的学说史 第一节 国外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 中国经济法学说 第二章 经济法的基础 第一节 经济法的社会基础 第二节 经济法的经济基础 第三节 经济法的政治基础 第三章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立足点 第二节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第四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根据 第二节 市场竞争原则 第三节 宏观调控原则 第四节 两者的关系 第五章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自由 第二节 竞争 第三节 秩序 第四节 调控 第六章 经济法的属性 第一节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 第二节 经济法以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宗旨 第三节 经济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第七章 经济法的体系 第一节 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 第二节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 第三节 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 第四节 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根据和构成 第五节 市场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第六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八章 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 第二节 政府本位还是企业本位 第三节 企业本位与权利本位 第四节 企业本位与国家干预及经济法 第五节 经济法主体的确立根据及构成 第六节 确立经济法主体的意义 第九章 经济法的权力(利) 第一节 传统经济法权力(利)的述评 第二节 经济法权力(利)的根据及内容 第十章 经济法的责任 第一节 经济法责任释义 第二节 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第三节 经济法责任的构成 第十一章 经济法的立法 第十二章 经济法的实施 附录一 重思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附录二 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附录三 论和谐社会与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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