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刘向文,1943年9月生,河南开封人。1966年于北京外国语学院俄语、波兰语专业本科毕业,1982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苏联政法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于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国家法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郑州大学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州大学独联体东欧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第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 查看详细 |
| 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行政违法立法的任务和原则 第二章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 第四章科处行政处罚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章危害居民健康、卫生防疫安全和社会公德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七章财产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八章自然环境保护和自然利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九章工业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章农业、家畜疾病防治和农用土地土壤改良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道路交通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三章电信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四章企业家活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五章金融、税收和收费、有价证券市场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六章海关事务领域(违反海关规则)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七章侵犯国家权力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 . 第十八章俄罗斯联邦国界保护领域、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逗留制度保障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九章违反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二十章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章兵役登记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编 被授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官、机关、公职人员 第二十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章被授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法官、机关、公职人员 第四编 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行政违法案件诉讼程序的参加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章证明的对象,证据,证据的评价 第二十七章行政违法案件诉讼程序保全措施的采取 第二十八章提起行政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章审理行政违法案件 第三十章重新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编 行政违法案件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章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章几种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 第一编 通则 第一章通则 第二编 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 一、总则 第二章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 第四章科处行政处罚 二、分则 第五章侵犯公民权利和危害居民健康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六章侵犯社会主义财产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七章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古迹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八章工业、热能和电能利用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九章农业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兽医—卫生防疫规则的行为 第十章运输、公路事业和通讯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住宅公用事业和公用事业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二章商业财务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三章危害社会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四章危害法定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编 被授权审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 第四编 行政违法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一般规定 第十八章行政违法行为笔录 第十九章行政扣留,物品检查,扣押物品和文件 第二十章行政违法案件诉讼程序的参加人 第二十一章行政违法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二章对行政违法案件决议的上诉和抗诉 第五编 行政处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章训诫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章罚款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章有偿收缴物品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七章没收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章剥夺专门权利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章劳动改造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章行政拘留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一章赔偿财产损失决议的执行程序 第三十二章行政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国境决议的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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