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界融,男,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学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任讲师,出站后调至北京交通大学法律学系任副教授,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在基层司法机关任检察官、法官。在《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台湾月旦法学》等刊物发论文共34篇。著有《民事证据法:法典化研究》等,曾参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并任该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的执行主编。 |
| 第一章 通则 第101条 适用范围 第102条 目的和解释 第103条 关于证据的裁决 第104条 先决问题 第105条 证据能力的限制 第106条 文书或记录的其他部分,或相关的文书或记录 第二章 司法认知 第201条 裁决事实的司法认知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程序中的推定 第301条 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程序中的推定通则 第302条 在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程序中州法律的适用性 第四章 关联性及其限制 第401条 关联性证据的定义 第402条 关联性证据一般有证据能力;无关联性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第403条 基于偏颇、混淆或费时而排除关联性证据 第404条 不得用以证明行为的品格证据、例外及其他犯罪 第405条 证明品格的方法 第406条 习惯;例行事务 第407条 事后的补救措施 第408条 和解与和解的提出 第409条 医药费用和类似费用支出 第410条 认罪答辩、认罪答辩讨论和相关的陈述无证据能力 …… 第五章 拒绝证言权 第六章 证人 第七章 意见证言和专家证言 第八章 传闻 第九章 证真和识别 第十章 文书、记录和照片的内容 第十一章 杂项规定 附1:《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英文文本 附2:《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04)》译者译本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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