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总序 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就发出了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的号召。江泽民同志亲自主持了中共中央举行的国际法知识讲座,并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努力学习包括国际法知识在内的法律知识,所有代表国家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工作的同志都要学习国际法知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突出强调要重视学习和掌握国际经济、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努力学习和认真研究国际法,不但是我国法学界、尤其是我国国际法学界面临的一项光荣任务,而且是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的使命。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课题。建设小康社会需要一个和平和安全的环境。进入21世纪,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等的交往也越来越广泛。同时,世界上各种力量之间的竞争和斗争也仍然是十分激烈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这些都要求我们要学习和深入研究国际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和通行惯例,了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在中国近代史上,有很长一段时期,人们通常认为国际法只是外交界高层人士和国际法少量专业人士的事情,与广大业外人士关系不大。上世纪40年代我在大学攻读法学专业之时,学子们通常也都认为将来从事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几乎不会遇到什么国际法方面的问题,国际法课程也不像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学科那么实用。现在,情况有了巨大的变化。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在世界上举足轻重。我国又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参加了上百个国际组织,加入和参与缔结了大量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军事等各界人士都经常会碰到国际法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联合国、安理会、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反恐、人道主义,甚至护照、签证等等名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及。这些都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以及学习与研究国际法的迫切需要和深远历史意义。对于从事外交、外经贸以及政治、经济、文教、军事等涉外领域工作的各界人士,国际法问题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所不在。这种提法绝非夸大,而是千真万确的现实。 在当今世界, 国际法所规范、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充,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环保、海洋开发、外层空间以及军事、司法等各个领域。以前传统的国际法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其主要内容涉及领土、主权、条约、和平解决争议、战争法、民商事法律冲突等。我在大学学习期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教书时就是这样的课程安排和学科内容。现在规范的范围则大大扩展了。除上述内容外,国际法领域还包括国际组织法、国际环境法、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WTO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等。这里出现的许多新的分支,内容新颖且在不断发展中,尤其值得我们密切注意和深入进行追踪研究。 当前的国际法体系,从总体上讲,是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法体系中也有一些不合理的成分。对新领域的拓展和新问题的解决,也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和争论。这些都说明现行国际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前,我们主要是参加已经订立的国际条约,遵守已经形成的国际法规范,但是,目前和今后我们要担负起积极参与新条约的缔结、为创立国际法新规范作出努力与贡献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既是责无旁贷的,也是光荣而艰巨的。 要完成上述各项任务,我们需要广泛、深入地研究国际法的现状和发展前景,而且也需要了解国际上的最新研究成果,以供我们借鉴。因此,引进、翻译这些方面的高水平、有代表性的精品著作,也就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我们精选了一些国外的国际法精品近作,组织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方面颇有素养的专家、学者进行翻译,陆续编辑出版了这套“国际法学精品译丛”,供读者学习、研究、参考。在有限的条件下,我们将尽力而为,为各界人士提供于学习与研究有益的一些读物,为国际法学的繁荣与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 |
| 安托尼·奥斯特(Anthony Aust) 英国外交与英联邦事务部法律顾问。1967年毕业于伦敦经济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并获得律师资格。在英国外交部工作35年(1967~2002)。曾于1988年~1991年担任英国驻联合国代表团法律顾问;1993年担任英国在联合国国际法院洛克比空难案(利比亚诉英国)中的代理律师。参与了大量国际法律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工作。2002年退休后担任英国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和伦敦大学学院的国际法客座教授。 江国青,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教授,法学博士。美国艾奥瓦大学(1.. << 查看详细 |
| 导论 第一章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第二章 什么是条约? 第三章 谅解录(mous) 第四章 缔约能力 第五章 全权证书 第六章 条约约文的议定与认证 第七章 同意承受拘束 第八章 条约的保留 第九章 条约的生效 第十章 条约与国内法 第十一章 条约的领域适用 第十二章 连续性条约 第十三章 条约的解释 第十四章 条约与第三国 第十五章 条约的修正 第十六章 条约的有效期与终止 第十七章 条约的无效 第十八章 条约保管机关 第十九章 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第二十章 争端解决 第二十一章 违约救济 第二十二章 条约的继承 第二十三章 条约的起草和最后条款 附录 附录一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附录二 单一文书条约 附录三 单一文书谅解录 附录四 单一文书谅解录范例 附录五 由换文构成的条约 附录六 记载谅解的换文范例 附录七 条约与谅解录术语比较表 附录八 信任状 附录九 全权证书 附录十 通用全权证书 附录十一 维也纳条约法会议最后文件 附录十二 批准书 附录十三 互换批准书证书 附录十四 更正错误的示范换文 附录十五 勘误笔录 附录十六 联合国条约登记规则 附录十七 登记核对清单和证明性声明 附录十八 海外领地 参考书目 书中引用公约条文索引 英汉对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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