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孙宪忠,1984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9月至1990年8月,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先后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1987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为新中国首届民法学博士。1993年4月至1995年5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专为取得博士学位后的青年学者设立的科研奖学金,赴德国留学,在汉堡马克斯·普郎克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做物权法专题研究。1995年回国。1999年11月,被中国法学会命名为“第二届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
| 导言一、中国物权法的立法意义(一)物权法制定的现实基础(二)物权法是建设性社会的法律基础(三)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法律(四)物权法制定的大概过程以及主要争议二、物权法的三个基本范畴(一)物权法的基本使命:建立物权体系和物的支配秩序(二)保障交易安全是物权法另一个重要功能三、中国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规范体系(一)物权法的含义及体系(二)《物权法》的效力第一编 总则第—章 基本原则【本章基本原理】第一节 立法目的、立法根据和立法指导思想【本节基本原理】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二、立法指导思想第二节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本节基本原理】第三节 物权客体【本节基本原理】第四节 物权的界定【本节基本原理】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本节基本原理】 一、物权绝对原则二、物权法定原则三、公示原则四、物权抽象原则五、物权特定原则第二章 物权变动【本章基本原理】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本节基本原理】第二节 动产交付【本节基本原理】第三节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本节基本原理】第三章 物权保护【本章基本原理】第二编 所有权第四章 一般规定【本章基本原理】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本章基本原理】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章基本原理】第七章 相邻关系【本章基本原理】第八章 共有 【本章基本原理】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本章基本原理】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本章基本原理】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本章基本原理】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本章基本原理】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本章基本原理】第十四章 地役权【本章基本原理】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概述 【本节基本原理】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结构与原则【本节基本原理】第三节 适用于分则的具体规则 【本节基本原理】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本节基本原理】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本节基本原理】第十七章 质权【本章基本原理】第一节 动产质权 【本节基本原理】第二节 权利质权 【本节基本原理】第十八章 留置权【本章基本原理】第五编 占有第十九章 占有【本章基本原理】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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