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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廉政建设研究成果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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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廉政建设研究成果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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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赋

出 版 社:党建读物

出版时间:

I S B N:978780098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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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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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廉政建设研究成果集-(四) 文章节选br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
    “中国廉政建设”项目,是由中国监察部与联合国开发
计划署共同开发的国际合作项目,旨在总结我国廉政建设
的经验,借鉴国外开展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探讨推进政府
廉政勤政的有效对策。该项目于2002年11月在北京举行
签字仪式,2003年1月正式启动。“中国廉政建设”项目,是
监察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反腐倡廉领域的第一次合
作,对于推动中国的廉政建设,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和
管理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中国廉政建设”项目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包括理论研
究、成果转化、培训考察等多个方面,预定三年完成。课题
研究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贯穿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研
究单位围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对策”、“廉政建
设与反腐败法律框架"、“加强行政监察推进依法行政”三个
领域深入调查研究,逐步产生的研究成果有11个省(市)试
点单位提交的以总结实践经验为基础的研究报告、由相关
部门组成的9个课题研究小组提交的专项研究报告、由监
察部机关组成的3个课题研究中心组提交的最终成果报
告。各个环节相互联系,互为因果,逐级深化。为了将课题
研究的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实现成果转化,选择了一批开
拓性、创新性较强的研究成果,在一些地区开展试点,通过
 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的规范化、制度
化。“中国廉政建设”项目的实施,也是监察机关开拓创新、
与时俱进的一个重要体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了一
系列活动,考察、研究国外反腐倡廉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
我国实际探索加强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
法。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推动了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发
展,促进了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能力建设,也为反腐倡廉工作
赢得了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
    目前,11个试点单位坚持以总结实践经验为基础,提交
了12篇总计约50万字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一些既具前瞻
性又有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顺利通过专家评审论证。9个
课题研究小组负责的专项研究报告已提交完成,3个课题研
究中心组也即将完成最终成果报告。监察部“中国廉政建
设”项目办公室将项目成果分阶段辑集出版,我认为很有必
要,也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有利于成果共享,有利于为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借鉴。
    “中国廉政建设”项目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
明显成效。希望参与项目实施的各个单位,继续以“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
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善于用理论创新的成果指导反腐
倡廉的实践,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工作创新。
    是为序。
    2005年11月
    (编者注:此序系何勇同志为“中国廉政建设”项目前期成果出
版时而作。现在,该项目已经圆满完成,各阶段成果集相继出版。) 第三章
联邦储蓄保险公司雇员
道德行为补充准则
    编者注:为方便读者,特设以下段落索引:
    301.101总则
    301.102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的储蓄机构的展期贷款
    301.103对拥有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的储蓄机构的债券
  的禁止
    301.104涉及本公司和信托决策银行作为被保储蓄机构的
保管者、接管者、清算者而进行的资产购买或由本公司组织过渡银行
而进行的资产购买方面的限制
    301.105对与前雇主、同事和客户进行交易的禁止
    301.106在本公司外就职的家庭成员的职业状况
    301.107外部任职和其他活动
    301.108相关制定法和规章的权威
    301.109《联邦法规汇编》第5编第2635部分中不适用于公
  司雇员的规定
    法律依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7301条;《美国法典》第5编附
  则(1978年《政府道德法案》);《美国法典》第12编第1819条(a)款、
  第1822条;《美国法典》第26编第1043条;经12731号总统行政命
  令、《联邦登记公告》第55编第42547条、1990年《联邦法规汇编》第
 3编第306页修订的12674号总统行政命令、《联邦登记公告》第54
编第15159条、1989年《联邦法规汇编》第3编第215页;《联邦法规
汇编》第5编2635.105、2635.403、2635.502、2635.803。
    来源:1995'年4月25日的《联邦登记公告》第60编第20174条
(另有注释者除外)。
  301.101总则
  (a)目的。本章的规则适用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本部分简称
“公司”)的雇员,是对《联邦法规汇编》第5编第2635部分中行政部
门道德行为准则的补充。另需指明的是,货币审计官和节约监督办
公室的主管在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时也适用该部分的规定。
    (b)公司的道德准则官员。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5编第
2635部分的规定,公司行政秘书将担任公司的道德准则顾问和指定
机构道德官员。行政秘书的道德准则助理将担任公司替补道德准则
顾问和替补机构道德官员。
    (1)道德准则顾问或替补道德准则顾问可以委派一个或多个雇
员作为道德准则顾问的副手。
    (2)给副道德准则顾问的授权书必须是书面形式;且不能被重
复授权。
    (c)机构委员。道德准则顾问和替补道德准则顾问可作为机构
委员作出裁定、批准申请书或采取《联邦法规汇编》第5编2635部分
和本部分中的机构委员所要求的其他行动。道德准则顾问及替补道
德准则顾问可以因为特定目的授权道德准则顾问的副手或其他雇员
担当机构委员。该授权书必须为书面形式,且不能被重复授权。
  (d)定义。本部分中:
  (1)下属机构,根据《美国法典》第12编第1841条(k)款中的定
义,是指控制另一公司或者被另一公司控制或有限控制的任何公司。
    (2)有关主任,是指华盛顿办公室或各部门的主管、被派往某个
行政地区各部门的最高长官或道德准则顾问。
    (3)(i)受助实体是指:
    (A)为防止破产而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中获得财政援助的被
 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的任何储蓄机构;
    (B)因与本节(d)(3)(i)中描述的任何机构合并或联合而成
立的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的任何储蓄机构;
    (c)本节(d)(3)(i)或(d)(3)(¨)中描述的被联邦储蓄保险
公司担保的储蓄机构的任何控股公司。
    (ii)受助实体在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有财政关系的存续期间
保持其受助实体的地位。这种财政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偿还义
务、以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名义提供资产服务或者保留联邦储蓄保
险公司在受助实体的股票或认股证书。
    (4)(i)承担实体是指:
    (A)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进行购买的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
的一个破产的储蓄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和承担其部分或全部债务
的交易的任何受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的储蓄机构或储蓄机构控股
公司;
    (B)因本节(d)(4)(i)中描述的交易行为而成立的任何受联
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的储蓄机构和其完全拥有的子公司;
    (C)本节(d)(4)(i)中描述的机构的任何部门和其完全拥有
的子公司。
    (ii)承担实体在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担保的储蓄机构破产后的
一年内保持其作为承担实体的地位。
    (5)相关雇员是指依《联邦法规汇编》第5编第2635部分和第
3202部分须提交公开或秘密的财务披露报告的雇员。
    (6)雇员是指公司官员或雇员,而不是指政府专门雇员。它包
括依《美国法典》第12编第1812条(a)款(1)项(c)小项中授权的董
事会成员和清算员。依《联邦法规汇编二》第5编第2635部分、
301.103、301.104,雇员应包括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在本公司工作的
雇员或在官员的直接监督下从事公司的职能活动或事务的人。
    (7)债券包括所有的债权或股权凭证。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和
未担保的证券、退税凭证、票据、已担保的资产、商业票据和所有类型
的优先股和普通股。该词语包括所有的活期的或定期的债权利益、

中国廉政建设研究成果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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