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全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次发生在我国。我国各类自然灾害的危害,尤以地震、洪水、台风为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灾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高速增长的趋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巨灾问题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目前我国的灾害管理责任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政府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兴建防灾减灾工程灾害管理法制建设以及运用各种手段救助受灾群众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和1998年长江、松花江流域洪水暴发期间,政府动员全国人民支援灾区群众,并调动党、政、军及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灾救灾活动中,出现了万众一心,共同与灾害抗争的感人场面。政府在各种灾害管理上的投入是巨大的,但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方面近年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据统计,1990~2005年国家财政补偿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仅为1.6%,目前在国家财政紧张局面短期难以得到明显改变的情况下,政府补偿只能维持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巨灾风险的特点,保险业长期以来对巨灾风险采取限制性的承保政策,保险在灾害补偿中的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保险补偿在灾害损失补偿中的比例不足2%;此外,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非政府组织在灾害损失补偿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和操作模式。 综上,我国自然灾害损失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水平很低,95%以上的灾害损失是由灾民自己承担的,这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种局面决定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根据对国内国外研究进展情况的考察,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经济学和保险学领域理论研究的热点,同时该问题也是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探索、完善的重要实践问题。如何完善巨灾损失补偿制度、政府是否应该参与、如何参与、应发挥什么作用、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等问题都成为关注的焦点。美国等国家近年来一直都在进行如何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讨论。 对于我国来说,巨灾损失补偿和巨灾保险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但由于该课题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很复杂的问题,至今仍没有形成普遍接受的研究结论和具体方案。 本书围绕此问题从巨灾损失补偿理论、巨灾损失补偿的实证研究以及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建立中国巨灾损失整体性补偿机制的建议三部分展开论述。 在理论研究方面。本书首先对巨灾风险和巨灾损失的概念进行了梳理。长期以来,巨灾风险被保险业作为不可保风险,予以回避。本书在对巨灾风险特点和巨灾风险属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巨灾风险是具有公共风险和个人风险特征的整合性风险。巨灾风险的复杂性特点,决定了解决巨灾损失补偿问题既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也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本书用大量图表和数据描述了巨灾风险的发展趋势,并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灾损失补偿情况进行了对比。发达国家40%以上的损失补偿是由保险承担的,而发展中国家只有3%以下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这说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方面的差异很大。 文章接着分析了巨灾损失的政府补偿机制。本书中的政府补偿是指由政府所进行的直接的灾害救助行为。从理论上讲,政府补偿在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中都是必要的,这既是由灾害所引起的经济后果、社会后果、政治后果所决定的,也是由政府的职能和政府补偿能力方面的优势所决定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福祉,政府必然会参与到灾害风险管理活动中去,并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但问题在于,政府的救助一般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具有滞后性:一方面救助资金很难及时到位而且往往无法提供足额的补偿,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提供大量救助资金往往会增加通货膨胀,并增加政府税收,因而受到一定限制。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近年来各国政府开始重视发挥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作用,并作为政府创新灾害管理模式的重要措施。 本书进而分析了巨灾损失的市场化补偿机制,包括保险补偿机制、共同保险补偿机制、再保险补偿机制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的资本市场补偿机制。其中,保险补偿机制是指依托保险市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保险制度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建立风险损失基金,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共同保险是指数个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投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这种方式有利于分散危险,扩大承保能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再保险市场补偿机制是指依托再保险市场,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再保险制度为主要的政策工具,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再保险机制拓宽了风险的承担面,提高了风险整合能力,同时也提高了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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