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邢海宝,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赴英国剑桥大学和南安普顿大学访学,研究保险法和海商法。主要讲授民法学、商法学、保险法学、海商法学等。出版专著《提单权利变动》、《海商提单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海商法教程》、《票据法》,主编和参编《海商法保险法评论》、《证券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等,发表《从法律上可保利益到经济可保利益》、《海上.. << 查看详细 |
|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适用地域】 第四条 【遵法守德原则】 第五条 【诚信原则】 第六条 【合理期待原则】 第七条 【弃权与禁止反悔原则】 第八条 【不利解释规则】 第九条 【自愿协商】 第十条 【专营原则】 第十一条 【限投原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三章 保险合同成立和效力 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 第五章 交付保险费 第六章 保险理赔 第七章 退费 第八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九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章 其它规定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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