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丁亮华,江西赣州人。l994年至2001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2000年至今,分别在《中国法学》、《法学论丛》(台)、《民商法论丛》、《判解研究》、《人民司法》、《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发表论文20余篇。计30余万字。其中关于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的主要论文有:《在超越与限制之间——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制度研究》(第一届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一等奖)、《不动产执行中第三人权利之保护》(第二届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二等奖)、《不动产的强制拍卖及其负担处理》、《错误执行他人财产的权利救济》、《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2001年至今。曾多次执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重点调研课题。 |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根据和执行管辖】 适用提示 问题l.抵押权人得否依据《物权法>第195条规定持担保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2.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能否作为执行依据? 问题3.申请人依据确认争议房屋产权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的,法院应否立案执行? 案例解析 案例l.仲裁裁决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人在申请执行主债务人之前,不得向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担保人 第二百零二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例解析 案例2.案外人依法受领申请执行人执行所得的,在执行回转中不应列为被执行人 …… 第二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三章 执行措施 第四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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