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担保法、土地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条例。 |
|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第三十条 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八条 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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