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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方针] 第三条 [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 第四条 [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普及] 第六条 [科学技术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 [知识产权战略] 第八条 [科学技术评价制度] 第九条 [财政投人] 第十条 [政府职责] 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基金]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 第十八条 [金融支持] 第十九条 [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第二十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有关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四条 [高新产业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科研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等的科研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三十条 [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第三十一条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开发技术创新活动]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增加科研投入] 第三十四条 [金融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条 [建立促进自主创新的资本市场]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四十条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第四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举办] 第四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现代院所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第四十七条 [民办科研机制]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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