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禁止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第七条 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 第九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 件 第十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条 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 第十七条 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资格条 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对拟分包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二条 串通投标的禁止 第三十三条 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与骗取中标的禁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的时间与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参加人 第三十六条 开标方式 第三十七条 评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的保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 第四十条 评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条 件 第四十二条 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配套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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