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适用导引工伤保险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征缴一 第四条 用人单位公示参保情况、安全防范义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与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率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纳主体及数额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与主体 第十八条 工伤申请程序 第十九条 事故伤害调查与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程序及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 件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构成 第二十五条 鉴定程序及期限 第二十六条 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二条 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四条 五、六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第三十六条 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工亡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发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条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配套法规附录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