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第七条 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牡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耕地占用补偿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利用 第三十三条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三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土壤改良与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条 节约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闲置、荒芜土地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 配套法规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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