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要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清理债务与重整 第三条 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五条 破产程序的效力 第六条 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主体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破产中请的受理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行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与管理人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的辞职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行为的撤销 第三十三条 无效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追回因被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和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管理人取回质物、留置物 ……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配套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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