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业导引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权威注解 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 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物权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 |
| 适用导引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物业管理定义 第三条 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 物业管理发展的途径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监管机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定义及权利 第七条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代表业主合法权益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方式 第十一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其启动方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 关于对临时管理规约的说明义务以及承诺遵守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买卖合同内容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业 第二十八条 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承接验收时应移交的资料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资质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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