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GB/T 5378—1994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GB/T 5376—1996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速里程表指示值校核方法》、GB/T 5381—1994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起动性能试验方法》、GB/T 5383—1994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低稳定车速试验方法》、GB/T 5384—1996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 5385—1994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GB/T 5386 1994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滑行试验方法》、GB/T 5387—1994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爬坡能力试验方法》、GB/T 15363—1994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要求》、GB/T 15364—1994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试验方法》和GB/T 16708 19966《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侧倾稳定角试验方法》的整合修订及代替。 与所修订的各项标准比较,主要变动如下: ——修改第1章适用范围,不适用项中删去越野车,增加电动摩托车。 ——3.1.2.2中增加“若试验前走合不足1000 km时,生产企业可决定是否进行试验。”的规定。 ——3.2.1.2增加试验条件“受试车轮胎的规格、工作压力应符合随车技术文件的规定”。 ——增加3.2.1.6“应尽量减小车载测试仪器对轴荷分布的影响及由此产生的附加空气阻力。必要时用轴荷仪称重使轴荷分布符合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 ——3.2.2删去不必要、不适用的试验器具。 ——3.2.3.1允许使用环形跑道并提出相应要求。3.2.3.2加严对试验道路纵向坡度的限制到0.5%。 ——3.2.4增加对驾驶员身高、体重、坐姿的限制。 ——3.2.5增加对试验时的气候条件及风速的限制。 ——制动、噪声、油耗等检验项目的允许偏差在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已有规定,本标准不再重复。 ——3.3.2修改了对部分测试参数修约后的保留位数的规定。 ——各道路试验方法,如最高车速、驻车性能、车速表校核等检验方法移作本标准的内容。 ——第5章明确规定既有脚踏起动又有电起动的受试车需进行二种方式的起动性能试验。 ——第5章规定以发动机机油温度或冷却液(若有)温度取代发动机气缸头散热片温度。电起动发动机则要测定蓄电池电压。 ——第10章删去了有关如何确定滑行阻力系数的内容。 ——第12章删除了牵引试验和台架试验的内容。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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