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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第二条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范围】 第三条 【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范围】<) 第六条 【所得范围】 第七条 【境内、境外所得划分标准】 第八条 【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 【亏损】 第十一条 【企业清算所得】 第二节 收入 第十二条 【收入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 第十三条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的计量标准】 第十四条 【销售货物收入】 第十五条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六条 【转让财产收入】 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利息收入】 第十九条 【租金收入】 第二十条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收入】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实现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第三节 扣除 第二十七条 【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出扣除】 第二十九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成本】 第三十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 第三十二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和人身安全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准予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利息支出扣除标准】 第三十九条 【汇兑损失扣除】 第四十条 【职工福利支出扣除】 第四十一条 【职工工会经费支出扣除】 第四十二条【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 ……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附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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