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 文章节选斯公共行政改革的经验值得借鉴 吉林省发改委副主任 罗亦非 第七单元闭幕式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闭幕辞 世界银行学院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主任、首席专家安德思 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的闭幕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金祥 附录一 把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 ——“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 附录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 会议议程 <节选内容>=正确区分三种手段,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 聂高民 我想正确认识政府职能转变中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这三个手段的关联,同时把它们正确地区分开,有利于我们研究转 变政府职能问题。关于加强经济手段,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它也 是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手段 是内容,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是形式,那么这个内容它的标准是什 么,它的界限是什么,就是经济手段,它的直接对象是什么?就是 它作用的对象是什么?我认为,经济手段直接作用的对象,应该是 市场或者产业,或者说是一般宏观的一些阐述,一般不应该是什 么?不应该是直接作用于公民和法人的,那么在这种判断下,例如 罚款,我认为罚款并不是经济手段,或者可能占了一点边。 还有我们现在的投资,投资审批现在有审批制、核准制、备案 制,事实上,现在的核准制针对的是社会的投资,这个应该是行政 手段,那么审批,如果说政府自己的投资,通过贴息补助、资本金 注入,这里面倒是有经济手段的因素,因为它要引导产业投向,当 然这里面也是需要改革的. 第二个是关于加强法律手段的问题,应该说我们现在无论是经 济手段、法律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不是说凡 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法律办事的就一定是法律手段,倒过来讲是 不成立的,因为我们要依法行政嘛。这三种手段,都要有法律依 据,那么法律手段的标志是什么呢?我认为有两条,一条就是公民 和法人可以直接地依法行使,也就是说,它没有需要另行批准,它 <节选内容>=自己就可以去依法行使。第二条,政府对这个依法行使的公民和法 人进行一种行政的监督,或者叫监控。应该说这一条也不是完全必 需的,但是很多情况下需要政府的行政监督,因为还有一种情况, 就是公民和法人会自己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自己的纠纷,它有司法 机关。 那么这里面一个核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一个事前的审批和事 后监管的一个关系,因法律手段不应该是一种权制审批。这是我的 一个观点。例如我们现在做的这个市场准人,尽管还是有必要的, 但是市场准人的管理,我认为不是法律手段,它还是行政手段。 第三是关于行政手段问题,一个政府它对社会行使的所有的行 为都是行政行为,那么我们现在跟这个三个手段并列里面的行政手 段是什么呢?我想最典型的就是三种行为,第一个是许可行为,第 二个是强制行为,第三个应该是服务行为,当然可能还有一些,最 主要的是这些。 如果从建立服务型政府这个角度来讲,也不等同于行政手段越 少越好,因为服务有时候也需要行政手段。关于规范行政手段有几 个原则,一是针对我们国家现在的实际情况,例如无法可依,就要 加快一个立法规范的过程,要让它有法可依,以便于解决随意性的 问题,这是其一。 其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可以起作用的,一般不使用行政 手段。 其三,社会能够治理的,要通过社会治理的办法来解决,当然 我们现在的这个社会可能还没有达到治理。因此我认为,需要移交 给中介组织的,就移交给中介组织。当然,中介组织的改革,也是 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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