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第1章、第2章、第3章、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推荐性的,其他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标准EN 1672—2:2005《食品加工机械基本概念第2部分:卫生要求》(英文版),并按照我国标准的编写规则GB/T l.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与EN1672—2:2005的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EN l672—2:2005的前言; ——一删除了EN l672-2:2005的附录ZA; ——删除了EN l672-2:2005的参考文献; ——将引用的欧洲标准、国际标准改为相应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饮食加工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服务机械研究所、浙江工商大学、杭州艾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继萍、傅玉颖、韩青荣、刘旭、王玉波、刘洪伟、陈广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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