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权威规范文本,全新法条注释,贴近日常纠纷,实用法律信息。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读与应用 注意本条对《担保法》第49条规定的修改,对转让抵押财产作了两方面规定: 1.无论抵押财产是否登记都可以转让。但是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不是如担保法规定的仅仅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 ■关联参见 《担保法》第49条[抵押物的转让](P37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解读与应用 第—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 [物权]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方法]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概念] [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舞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关联法规类解读与应用 实用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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