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全面实施,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了准确、通俗、精练的解释,并附列出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等制度。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 第四条 【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 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 第十条 【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 【比例原则】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考虑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 第三十五条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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