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权威规范文本,全新法条注释,贴近日常纠纷,实用法律信息。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人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解读与应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土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我国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为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716180—2006)。 〔职工因工多处受伤,伤残等级如何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工伤职工身体多处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鉴定的时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关联参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716180—2006)(P161) |
|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特殊情形〕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工伤保险费率〕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条 〔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的制定〕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 〔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及费基〕 〔工资总额〕 〔职工在多个单位就业的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工伤的类别〕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预备性工作〕 〔收尾性工作〕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业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在雏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 〔工伤事故的处理〕 〔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工伤认定机构〕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九条 〔工伤事故的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 〔工伤认定的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实用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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