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备制造、安装、在役等三个阶段检验工作的内容和相应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电站锅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范围部件的检验: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e)高压和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热力系统压力容器; f)主蒸汽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压和低压旁路管道等压力管道。 |
|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检 5 锅炉安装质量监检 6 在役锅炉定期检验 7 压力容器产品制造质量监检 8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检 9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0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监检 11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检 12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13 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检验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锅炉承压部件更换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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