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发明创造 第三条 管理部门 第四条 保密处理 第五条 不授专利权情形 第六条 发明职务 第七条 非职务专利申请对待 第八条 合作发明专利权归属 第九条 优先规定 第十条 申请权、专利权转让 第十一条 排他规定 第十二条 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 发明实施费用支付 第十四条 公益发明 第十五条 专利号标记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奖励 第十七条 署名权 第十八条 中国人涉外专利申请委托 第十九条 外国人或组织专利事务委托 第二十条 中国人涉外专利申请委托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审查要求 第二章 授予专利以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条件 第二十四条 新颖性保持特殊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授予专利权情形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 申请日确定 第三十条 优先权书面声明 第三十一条 专利数量确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撤回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审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实质审查资料提交 第三十七条 申请不符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第三十九条 驳回申请情形 第四十条 实用新刑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复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 二、配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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