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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 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一、总论 锐夫动力公司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和仲裁庭管辖权 英国海港公司案 “天利富号”案 美国A.I.贸易融资公司案 费兰多公司案 三、可仲裁事项 三菱汽车公司案 威尔科案 谢尔特案 比利时公司诉瑞士公司 四、仲裁员的资格及其权限 联合化学运输公司案 米路提诺维克公司案 特纳案 五、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法律 麦道公司案 意大利公司诉比利时公司 韩国卖方诉约旦买方 帕巴克案 六、证据及其效力 印度公司诉奥地利公司 七、仲裁裁决的撤销 印度热能公司案 台湾大安公司等诉德国拜尔公司 八、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标准电器公司案 帕克里托案 下篇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的案例 真空盐业诉加纳共和国政府 美国实业与贸易公司诉扎伊尔共和国政府 国际海运公司(MINE)诉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申请撤销国际海运公司(MINE)诉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仲裁裁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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