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代替GBZ102—2002《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102—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 ——按照GB/T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了修改; ——将原标准附录A中的名词术语解释改为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放射损伤”、“放射复合伤”、“放冲复合伤”和“复合伤的复合效应”等术语; ——第4章诊断按“放射病分型分度诊断”、“冲击伤分度诊断”和“放冲复合伤伤隋分度诊断”描述; ——诊断中考虑了受伤条件,根据爆炸现场的爆炸方式、伤员距爆炸中心的距离、冲击波压力值和屏蔽条件,以及周围物体破坏情况,推断冲击伤伤情; ——第5章处理原则按“现场急救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专科治疗”描述; ——规定对放射性核素沾染按照WS/T186的规定进行去污染处理,加强了放射病处理的内容; ——将原标准附录B“冲击伤伤情分度”修改后列表描述; ——删除原标准附录C“药物和治疗措施的建议”。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第三军医大学全军复合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成基、徐辉、邹仲敏、王军平、李蓉、冉新泽。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l6391—1996。GBZ102—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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