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编者的话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第一章 总则与定义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信用证的含义 第三条 信用证与合同 第四条 交易所与货物/服务/行为 第五条 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 第二章 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 第六条 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七条 通知行责任 第八条 信用证的撤销 第九条 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 第十条 信用证的种类 第十一条 电讯传递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 第十二条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四条 不符的单据与通知 第十五条 对讯息有效性的免责 第十六条 对讯息传递的免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 对被指示 第十九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 第四章 单据 第二十条 对出单人的模糊用语 第二十一条 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 第二十三条 海运提单 第二十四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五条 租船合同提单 第二十六条 多式联运单据 第五章 杂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空运单据 第二十八条 公路、伯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货运承揽人签发的运输单据 …… 第六章 可转让信用证 第七章 款项让渡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