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16690-1996《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修订。 本标准与GB 1669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中附录A、附录B修订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颜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深圳市海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布新、孙秀如、黄端、何唯平、郑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690-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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