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代表的地位) 第三条 (代表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实施的义务) 第四条 (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义务) 第五条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六条 (执行代表职务的内涵和保障)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 第九条 (代表提出和撤回议案) 第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有关人选及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表决通过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询问) 第十四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代表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代表小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视察) 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 (代表与选民或选举单位联系,协助政府推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乡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业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编 问题解答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