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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CEPA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 1.1 管理咨询 1.2 会展服务 1.3 广告 1.4 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1.5 建筑及房地产 1.6 医疗及牙医服务 1.7 分销服务 1.8 物流服务 1.9 货代服务 1.10 仓储服务 1.11 运输服务 1.12 旅游服务 1.13 视听服务 1.14 法律服务 1.15 银行业 1.16 证券业 1.17 保险业 1.18 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章 CEP适用的主要税种 2.1 增值税 2.2 消费税 2.3 营业税 2.4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5 个人所得税 2.6 土地增值税 2.7 印花税 2.8 城市房地产税 2.9 车船使用牌照税 2.10 契税 第三章 CEPA业务涉及的主要税收规定 3.1 管理咨询 3.2 会展服务 3.3 广告 3.4 会计服务、法律服务 3.5 建筑及房地产 3.6 医疗及牙医服务 3.7 分销服务 3.8 物流服务 3.9 货代服务 3.10 仓储服务 3.11 运输服务 3.12 旅游服务 3.13 视听服务 3.14 银行业 3.15 证券业 3.16 保险业 3.17 增值电信业务 第四章 CEPA相关业务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第五章 常驻代表机构的征税问题 第六章 临时来内地从事业务的税务处理 第七章 税收征管 第八章 附件 后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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