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则 1.1 什么是收养 1.2 收养制度有什么意义 1.3 收养与寄养有什么区别 1.4 收养与抚养有什么区别 1.5 收养与立嗣有什么区别 1.6 《收养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1.7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2.1 哪些人可以成为被收养人 2.2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2.3 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2.4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有什么特殊的规定 2.5 收养人可以收养几名子女 2.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应受到什么样的限制 2.7 生父母应该如何送养子女?法律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哪些规定 2.8 收养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是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是否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2.9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否将该未成年人送养 2.10 未成年孤儿的监护人可否将未成年孤儿送养 2.11 继父或继母可否收养继子女?法律对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有什么样的特殊规定 2.12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或办理哪些手续 2.13 收养关系成立后,应向哪一部门要求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 2.14 未成年人生父母的亲属、朋友可否要求抚养 2.15 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没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2.16 送养人可否通过送养子女来规避计划生育的规定 2.17 父母能否出卖子女?收养人收养被收养人后能否出卖 2.18 对于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收养法》有什么样的要求 2.19 收养人和送养人可否要求秘密收养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3.1 收养关系的成立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3.2 养子女应该跟谁姓 3.3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法律效力的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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