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外观设计作为工业产中设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仅起着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它的重要性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愈发显现出来。《外观设计复审无效案例》第一版在专利文献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于1996年出版社,自发行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为了进一步满足读者的需求,现对该书进行修订。本书更加充实。我国的专利事业尚属年轻,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在复审和无效程序中的审查还刚开始,我们愿意将自己在审查中的点滴经验和体会介绍给大家,同广大关心专利事业的同仁共同努力使外观设计专利事业走向成熟。
|
|
|
| 第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电保温瓶”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始末 两个实在不易分辨的熊猫玩具的外观设计 在视觉上这样的茶几形状是属于不相近似的设计 应当对食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 “附图”是否能作为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水暖炉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着眼点应在什么地方 从“视力保健台灯”无效宣告请求案看“近似”判断 一个在先公开、在先使用过的“灯座”外观设计专利 为什么不能适用第24条第3款的规定 手表表体应为判断相近似性的“要部” 与已有的馐设计相差无几的药品包装盒 刀柄相同而刀具有排列不同应该怎样看 以1991年的挂历为证据其公开发表日前曾在《英国电信工程》杂志上发表过 怎样判断收音机外观设计的相近似性 卫生间通风器的“要部”应是进气面板 应注重产品在使用状态下的视觉差异 这样的证据不能适用 没有披露其产品的外观设计图的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 不适用的证据不能作为对比文件与本专利相比较第9条的规定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未构成专利24条中所述的“国际展览会” 两个棒冰包装袋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已公开销售使用的鉴别器不能维持其专利权 局部细微变化能否替代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 座钟类产品的主视图是判断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要部 为什么不能以尚未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证据 完整的证据链是决定外观设计专利能滞存在的关键 相近似性判断应遵循单一对比原则 第一件撤销专利权的复审请求案 这样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从“钟”的无效宣告请求案看对有关证据中新产品“公开使用”的判断 判断已有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的相近似性只能一对一的比较 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不适用专利法第23条 探讨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的要求 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繁荣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