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为gb 1396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系列标准的第二部分中圆锯的专用要求。本系列标准的组成如下: gb 13960.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13960.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摇臂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4《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 gb 13960.5《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6《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7《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 gb 1396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 gb 13960.9《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0《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1《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 gb 13960.13《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斜切割台锯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代替gb 13960.2—1996,并与gb 13960.1—2008一起使用。 本部分对gb 13960.2—1996的主要技术修改有: ——本部分由于第一部分修订而引起的章条结构变化; ——原7.13内容改为8.12.2 b),并参考gb 13960.9—2004做了部分增加; ——增加了19.1.101.4;
. ——根据iec 61029-2-1的第1号修改件(2001),21.18的检验条款修改为: 通过用直径(100±1)mm球体施加在开关上来检验。工具应不可能被球体起动。 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 13960.1—2008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 13960.1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本部分写明“增加”的,表示除了符合gb 13960.1~2008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68)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江、李邦协。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3960.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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