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最新版) 文章节选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 给予适当照顾。 。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 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 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 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 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 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 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 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 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 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 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 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 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 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 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 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 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 资助。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 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 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 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 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 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 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 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 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最新版) |
商品评论(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