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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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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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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价:¥3.50

作 者:本社

出 版 社:吉林人民

出版时间:

I S B N:978720604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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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最新版) 文章节选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
给予适当照顾。  。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
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
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
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
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
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
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
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
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
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
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
 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
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
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
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
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
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
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
资助。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
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
 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
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
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
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
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
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
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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