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GB/T 17239-1998《鲜、冻兔肉》的修订,与GB/T 17239-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不再规定产品分类和规格; ——增加了产品术语和定义; ——对某些技术要求做了调整,增加了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及净含量的规定; ——对冷却要求做了调整,要求冷却后的肉的中心温度达到7℃以下; ——增加了分割技术要求; ——对冻结要求做了调整,应在库温低于-28℃的条件下,要求在48 h内兔肉中心温度降至-18℃以下; ——对检验规则做了调整; ——对判定规则做了调整; ——对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做了调整。 本标准第6章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参照了CAC/RM 42-1969《预包装食品的取样方案》的内容。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青岛康大食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胶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肉类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维科、卜春玲、逄淑梅、卢恕波、刘美玲、王晓东、王玲、李琳、张新玲、胡新颖。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7239-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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