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推荐 总序 总序 大约从公元前7世纪开始,不列颠群岛上就散居着伊比利亚人和克尔特人,他们按照各自的习惯生活和交往。公元前l世纪,罗马人征服不列颠群岛后,将其变成罗马帝国的一个省,罗马的法律便开始影响这个与欧洲大陆隔海相望的岛国。公元5世纪中期,盎格鲁和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侵入不列颠群岛,于是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又渗透到岛国居民的社会生活之中。 日耳曼人在岛上建立了7个分立的王国。各王国下面分为若干个郡;郡下面又分为若干个“百户区”;百户区下面再分为若干个“十户区”。然而,这些王国并不是集中制的国家,各郡乃至各个百户区都有很大的自治权力。郡长和百户长由当地贵族担任,他们既是地方行政长官,也是郡法院和百户区法院的法官。他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依据本地区的习惯法。由于各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并不完全一样,所以各地区的习惯法也有许多差异。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区的法院中受到不同处罚的情况屡见不鲜。 公元9世纪末,阿尔弗雷德大帝统一了英格兰。国家的统一为习惯法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也就为普通法的形成创造了条件。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率军征服不列颠群岛并建立了统一的英吉利王国。“征服者威廉”决意用英国的法律统治英国人,而其强有力的中央统治更加快了普通法的形成过程。 所谓“普通法”,就是“普遍通用”的法律,或者“共同适用”的法律。普通法不同于那些仅适用于某个地区的习惯法,也不同于那些源于罗马法的教会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法是由国家意志统一了的地方习惯法。然而,普通法不是由国王制定的,也不是一夜之间就令行天下的,而是通过王室法官的巡回审判活动逐渐形成的。 如前所述,英国具有地方自治的传统。虽然国家统一了,但是司法权仍然掌握在地方法官手中,王室法院仅在直属国王管辖的地区行使司法权。随着王权的增强和王室利益的扩张,国王越来越不满意这种现状,感到有必要在各地行使司法权。于是,国王开始派自己的法官到各地去巡回审理诉讼纠纷。 开始,这些巡回法官只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后来也受理当地居民之间的纠纷,但是他们对后者没有强制管辖权。换言之,当地居民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可以到王室法院打官司,也可以到地方法院接受裁判。于是,王室法院实际上成了地方法院的竞争对手。对各地居民来说,王室法院还是很有吸引力的,因为那些到各地巡回审判的法官一般比较廉洁也比较公正,而且有能力通过王室的行政权力在全国范围内保证判决的执行。于是,王室法院在这场司法管辖权的竞争中逐渐占据上风。 巡回法官在审判时不会依据地方的习惯法,而是遵循他们在王室法院中熟悉的那些法律规则。诚然,他们在各地巡回审判的过程中也会吸收地方习惯法中的一些合理因素。总之,无论他们在什么地方审判,所依据的法律都是共同的。在其带动下,英国各地的习惯法也开始趋向统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称习惯法为“普通法之母”,而普通法也可以称为统一了的习惯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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